立夏已過,五月的風也開始漸漸有了一股熱氣,在這樣逐漸炎熱的當口,在一家機電廠工作的李先生,近日卻遭遇了一件煩心事——
李先生在18年10月入職了某機電廠,其間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然而就在上個月,該機電廠以李先生上班時間違反公司規(guī)定為由,口頭開除了李先生,并要求李先生當天下午即收拾走人。
李先生聽聞立即要求公司拿出證據(jù),證明自己違反了哪些規(guī)定,但公司卻拒絕提交該證明。
李先生認為,自己是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公司說自己違反了公司規(guī)定,然而卻拿不出相應的證據(jù),雖然知道自己占理,但是卻有點束手無策。
對此,無論您是否和李先生有過相似的遭遇,或者是防范于未然,這里都建議您仔細看完接下來我們的支招哦!
首先,我們支持李先生將此事起訴至法院,要求該機電廠支付李先生關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雖然可能在過程中,該公司會以李先生違反公司規(guī)定、且公司開除員工是公司的自由為由,但是,由于該公司無法出具李先生關于違反公司規(guī)定的證據(jù),所以李先生勝訴的可能性很大。
(一)
根據(jù)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與員工之間,就辭退等事情產(chǎn)生爭議的,用人單位須負舉證責任。”
簡單來說,即貴司要開除人可以,但要負責提供相應的證據(jù),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二)
在告知程序上看,該機電廠在告知李先生被辭退一事時,僅僅是由“口頭”宣布辭退的,并未以任何“書面”形式確定告知李先生這一事宜,存在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應采取有效的方式送達勞動者”這一說法。
嚴格來說,這一口頭辭退消息的行為,是不具有法律效應的。
綜上,李先生此次訴訟的結(jié)果,很大程度上將以勝訴——獲得對方賠償金告終。
那么,看完這一事例的你,有沒有什么心得體會呢?所謂吃一塹長一智,即使是別人的“塹”,但只要有所收獲,就都是不錯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