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雖有明文規(guī)定保護勞動者權益,但企業(yè)拖欠員工薪資的行為屢禁不止,作為辛苦工作的勞動者而言,自己是出于弱勢者的位置,那么,當公司拖欠自己的工資時,該如何合法討回自己的血汗錢?
劉女士在一家金融公司上班,公司至今已經拖欠了劉先生三個月工資,而公司負責人也一直沒有出面進行解釋和表態(tài)。迫于生活的壓力,劉女士多次向公司討要薪資無果,而又不知道如何維護自己的利益討回屬于自己的工資。
針對這種情況,我們首先需要了解,哪些情況屬于拖欠工資的行為?
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guī)定》中進行規(guī)定說明:“拖欠工資也就是無故拖欠工資,是指用人單位在沒有任何合法甚至合理的原因下的拖欠員工的工資的行為,超過工資支付規(guī)定的期限(30天),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無故拖欠工資不包括以下的情形: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zhàn)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后,可暫時過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jù)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為無故拖欠。”
所以很顯然,上述案例中劉女士所在金融企業(yè)已經屬于拖欠工資的行為。那么根據(jù)這種拖欠工資的行為,也有相關法律規(guī)定來維護勞動者的權益。
根據(jù)《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fā)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遇到拖欠工資的這種情況,建議劉女士先向當?shù)厝肆ι绫2块T和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反映被拖欠工資的具體情況,并盡可能多提供一些能夠證實用人單位轉移、隱匿財產或有能力支付工資的線索和材料,積極配合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調查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