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一年一度的年末職場寒潮季,別說在寒風中瑟瑟發(fā)抖地四處找工作,就是有工作也隨時隨地瑟瑟發(fā)抖。為了完成年末的裁員計劃,不少企業(yè)已經開始伸出了“魔爪”!
這不,佛山的一家服裝工廠最近就上演了一出“由裁員引發(fā)的集體罷工”大戲。
在佛山的這家服裝廠工作了5年的小趙,最近變成了加班大戶!為了趕出可觀的工作量,他天天加班加到凌晨兩三點,第二天八點就要繼續(xù)開工,這才25歲,就累得連白頭發(fā)都長出來了。
為什么要這么拼?小趙苦笑道:“工廠要裁員,搞了一個考核工作量的排名,排名靠后的最后都要被裁員,我在這里5年了,干著挺好的,不想突然就失業(yè)。”
為了拼工作量,和小趙一樣加班加點的人很多,但沒多久,大家就發(fā)現——所謂的末位淘汰制,工廠一方面得益于翻倍的工作量,一方面又能按計劃裁員,而員工自己呢?一方面成了“疲勞駕駛”的人肉機器,一方面還要面臨被裁員的危機了,實在得不償失。
大家越想越不公平,很快就演變成了集體罷工的場面。
近年來,“末位淘汰制”已經成為很多企業(yè)裁員的一種方式,但這種方式是否合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明確:用人單位以“末位淘汰制”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
首先,解除勞動合同必須依法進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由此可見,利用“末位淘汰制”進行裁員是企業(yè)單方面的一種管理方式,缺乏法律依據。
那么,如果遭遇“末位淘汰制”被裁員了,是否能索要賠償呢?
可以哦!缺乏法律依據的裁員屬于無故裁員,賠償金額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fā)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計算。不足6個月的,補償半個月工資。